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7〕10号)文件要求,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面向在编在岗全体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心理健康专职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心理学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工作实绩、思想表现、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侧重考核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学校人事制度执行。申报人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且考核合格,并在深化学生思想价值引领、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方面取得实效,表现突出。近五年考核有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新调入学校人员必须在校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新入职人员初次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学校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讲师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项为必备项,第2-5项至少满足2项):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相关领域论文1篇。
2.个人或所带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1次;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奖励1项。
3.参与完成校级科(教)研、人才项目1项。
4.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至少1万字。
5.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文件的起草与制定,并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第八条 申报副教授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2项为必备项,第3-8项至少满足3项):
1.年均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教学工作量达到40学时(含党课团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艺术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教学质量好。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相关领域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
3.个人或所带团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学校党委或者行政签章为准)。
4.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教)研、人才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科(教)研、人才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省(部)级科(教)研、人才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校级科(教)研、人才项目2项;或主持在我校立项的科(教)研、人才项目,到校经费年均1万元。
5.参与编写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至少2万字。
6.获得国家级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励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校(局)级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励1项(排名前三)。
7.参与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文件、标准、实施细则等的制定、起草工作,并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8.主持创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作品1项,在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等部门官方媒体发布,传播广泛,教育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报教授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2项为必备项,第3-8项至少满足3项):
1.年均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教学工作量达到40学时(含党课团课、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艺术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教学质量好。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相关领域论文6篇,其中至少有3篇为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
3.个人或所带团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教)研、人才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教)研、人才项目2项;或参加完成国家级科(教)研、人才项目2项(排名前五);或主持在我校立项的科(教)研、人才项目,到校经费年均2万元。
5.以第一作者编写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至少5万字。
6.获得国家级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励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励1项(排名前三)。
7.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文件、标准、实施细则等的制定、起草工作,并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8.主持创作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作品1项,在中央或省(部)级主流新媒体发布,传播广泛,教育效果显著。
第三章 工作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评议组,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聘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学校评审、公示、学校聘任,具体实施与其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同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上级单位和学校评定后方可聘任到相应岗位。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协同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协调本学科组的评审工作。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科研成果由科技处审核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其他成果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连续两次以上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必须有新的成果。
第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发生岗位类型变化,两年内可按照原岗位类型任职条件申报晋升。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并须根据工作需要,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党务、政工干部参照此文件执行,由学校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