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 政策文件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升素质,尽快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41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参评范围

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技能突出的优秀学生。

、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评审。

、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1.奖励名额: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奖励名额为准。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并颁发教育部荣誉证书。

、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3.在校期间应获得过校级先进个人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奖励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学生中很好地发挥出先锋和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

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且必修课程均不低于80分、选修课程成绩合格;

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市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l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

5.群众基础牢固,经班内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学生应占班级总人数的60%表决通过率应在半数以上。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主任或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申报表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经班级民主测评后将评议意见(班主任、班委会、学生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资助老师。

2.学院初审及公示:二级学院成立审核小组,成员包含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辅导员及学生代表,负责对本学院评审工作严格把关,组织召开预审会,选拔确定本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推荐人选名单。初步推荐人选确定后,须在本学院教学区和公寓区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由初审小组复审,如无异议,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书面材料上交学生工作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资助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副书 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在校学习、工 作表现情况与标准依次审核,并召开评审会议,初步确定学校获 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候选人建议名单。

4.学校审批及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学生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审批确定后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参加北京市级评审。

6.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评,申请国家奖学金未获批准的学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