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 政策文件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41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升素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评范围

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评审。

、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1.奖励名额: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奖励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下拨到各个二级学院,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学院倾斜。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并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荣誉证书。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3.参评学年或当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4.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均无不及格现象,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5.群众基础牢固,经班内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学生应占班级总人数的60%表决通过率应在半数以上。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主任或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申报表,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经班级民主测评后将评议意见(班主任、班委会、学生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初审及公示:二级学院成立审核小组,成员包含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辅导员及学生代表,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把关与审核,组织召开预审会,确定本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人选名单。初步推荐人选确定后,须在本学院教学区和公寓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由审核小组复审,如无异议,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书面材料上交学生工作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资助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初审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的在校学习、工作表现情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学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

4.学校审批及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学生建议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审批确定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6.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评,申请国家奖学金未获批准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