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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为将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及时地传送到全校同学,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努力成长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髙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284号)、《北 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4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评审范围

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审。

、资助名额及资助标准

1.资助名额: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我校资助名额为准。

2.资助标准: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每年均按10个月发放。

、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3.遵守大学生守则,遵守校规校纪,原则上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学生中很好地发挥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品德素养。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主任或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经班级民主测评后将评议意见(班主任、班委会、学生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审查:各二级学院成立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的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认真把关并进行综合平衡,对于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交申请的同学,需再次进行政策宣传并确认是否参评。确定本学院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教学区和公寓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由评审小组复审,如无异议,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书面材料上交学生工作处。

3.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资助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初审通过的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人选及等级情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学校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4.学校审批及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学校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其它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与我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不能兼得。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