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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16-11-22

北科院院〔201643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思政部、直属单位: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1681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建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京教审〔2011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建设项目开始至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期间)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严谨、规范、效率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三)坚持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工程投资造价、工期和质量三者关系。

(四)坚持以工程的顺利进展为前提,沟通与协调基建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关系。

(五)坚持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

(六)坚持落实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运用审计方法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费用

第五条 审计费用的标准、审批、支付程序

(一)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属于上级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跟踪审计收费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标准计取。

(二)基本审计费及审减率在双方约定审减比例以内部分的效益审计费,由学校支付审计费用,并列支相关经费。

(三)审计费的支付由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提交审计费支付报告,审计处工作人员初审,由审计处处长和学校相关领导签字后,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支付。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签订委托合同。  

  (三)负责组建由审计处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对每个送审事项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审计处要设专人负责。

  (四)在确认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意见基础上,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组织召开基建处、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社会审计机构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完整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五)审定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审定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意见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六)负责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组织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八)组织由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处理工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九)积极配合和支持基建处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十)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按项目资料归档制度,对相关资料复印分类归档。

(十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进行价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审计处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供送审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处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四)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基建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五)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协同审计处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过程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六)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四章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

  第八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建设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内容具体包括: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程进度款的审计、设计变更的审计、工程签证的审计、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索赔费用的审计、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第九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

(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否取得上级批复,投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检查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审核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和超概、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四)对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一)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三)审查勘察、设计合同:设计单位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规、合理性;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勘察、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约定是否合理;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的完整及合同条款的规范性。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费用项目是否正确,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重要参考。

  (五)审查勘察工作的深度及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

  (一)审核招标文件

  需审核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等。

  审核要求: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的编制、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措施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是否符合概算要求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审计处应根据招标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基建处、咨询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在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定价、索赔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一)承包人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公司确认后上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有关人员初步审校验收,签署进度款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审计。

  (二)审核内容: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

  (一)基建处提交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审计组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学校基建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由主张变更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论证,并经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组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计

  (一)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分析变更的原因;严格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防止承包人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二)对变更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是否有变更洽商的书面记录及变更预算书。

  (三)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基建处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组派员到达现场,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跟踪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未经学校基建处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变更洽商事项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并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一)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上述标准以下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酌情参与。

  (二)对于基建处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规划与基建处直接采购的合同。

  (三)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工程材料,根据基建处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主要隐蔽工程的审计

  (一)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基建处应会同跟踪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电子文档,留下有力的证据。未经学校基建处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未经学校基建处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事项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并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

  (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基建处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基建处及时提出反索赔。未经学校基建处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索赔事项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并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委托审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勘察合同和地质勘探报告;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基建处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基建处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索赔文件、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基建处催促后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审计组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结算过程中不再接受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

  (四)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审查综合单价,对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相关规定扣减。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签证价、信息价、市场价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第五章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前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年书面提出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项目概(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跟踪审计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

  (三)工程跟踪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审计处及基建处的相关要求,编制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批。

  (四)审计处成立由审计处审计人员和工程跟踪审计共同组成的审计组,具体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五)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完成后,基建处将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估算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六)基建处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勘察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和项目设计任务书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会签审计意见。

  (七)设计招标和施工图审计完成后,基建处将中标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八)审计组对基建处提交的受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等进行签署前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会签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组熟悉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等有关工程资料。

  (二)基建处将会签后的正式图纸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清标工作。

  (三)参加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承包人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提交经过工程监理审核并由基建处签署意见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表,由审计组会同基建处、监理单位、承包人定期对现场进度进行复核与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签署审计意见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基建处,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五)设计变更前,基建处将设计变更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跟踪审计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在考虑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出具审计咨询意见提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基建处及时将最后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核定单、经济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六)工程签证前,基建处将工程签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跟踪审计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在考虑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出具审计咨询意见提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基建处及时将最后确定的工程经济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七)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对拟选用材料及设备签署单价、厂家、规格等意见,对大型招标材料及设备提供预选厂家及报价单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意见。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及时将定案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八)基建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对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基建处通报抽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九)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索赔费用,基建处签署意见后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意见。基建处及时将定案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十)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基建处、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咨询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对相关资料存档。

  (十一)总包合同的各项变更,应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事项不随进度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程进度及工程中的变更,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90%时(具体额度应在合同签订时约定),停止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进入工程结算审计阶段。

  (二)基本建设单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个月内,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由基建处、学校聘请的监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及所有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二)基建处将审核确认的所有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审计处,与审计处签署资料交接清单,基建处对提供所有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照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由审计组组织、安排现场勘测对基建处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实施审计验证,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四)审计处及时组织基建处、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和承包人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工程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计组在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初稿。

  (六)跟踪审计中介机构按《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对工程竣工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提出书面分析、建议和所有分项工程的造价对照表。

  (七)审计处将基建处、承包人、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最终复核审计,签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八)审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总承包合同(概预算)金额的10%,对于超过10%的部分,基建处应提供学校的决策资料。

(九)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束,审计处将相关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进行管理。

第六章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第二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工作原则,基建处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咨询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咨询意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处提交相关跟踪审计资料齐全后,跟踪审计工作具体工作时限如下:

  (一)审核投资估算一般为35个工作日。

  (二)审核设计概算一般为710个工作日。

  (三)审核招标文件一般为1-2个工作日。

  (四)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一般为1-2个工作日。

(五) 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

  (六)审核合同类文件一般为1-3个工作日。

  (七)审核进度款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八)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咨询一般为3-5个工作日。

  (九)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造价咨询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十)工程竣工结算的造价咨询一般为20-60个工作日。其中:

   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结。

   2.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2000万元,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结。

   3.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结。

   4.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结。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将及时组织基建处、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和承包人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因相关部门(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计确认,基建工程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审计规范》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基建处根据要求提交的工程过程审计资料,审计处根据移交时间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审结后,需退还的资料应全部退还基建处,并办理资料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标相关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思政部、直属单位。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9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