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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2010-03-03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北京市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08]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院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作为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 学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并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项目实施质量监控,社会中介机构向学院提交审计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六条 审计处接到组织部提请的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订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供给审计组。审计资料包括:

1.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2.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3.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院拨经费的收支情况和每年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4.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专项资金、其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6.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7.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部门财务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6.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所在部门的近三年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他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部门。

第十条 实施审计后,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部门基本概况;

2.部门经费管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3.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4.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部门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廉洁自律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组织部归档管理,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和提出查处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和落实。其中属于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和纪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建议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