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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0-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学院所属各单位、二级分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内部监督和评价。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要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内部审计,强化学院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处是在学院直接领导下,代表学院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市教委工作需要,学院成立独立审计部门,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保证有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各项经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学院附属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基建、修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院附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核对有关电子数据和材料,调阅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参加研究财经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市教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送院领导审批。经审批的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主管审计的领导书面提出,由该领导在二十日之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对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有权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并报请院领导或纪检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学院秘密和被审单位秘密串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08年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