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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

2010-03-0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北京市教委《关于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年度学院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是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进行。

第四条 对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和调整的审计;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三)各项专款执行情况的审计;

(四)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的审计;

(五)对其他调整(划转、并入)交接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对年度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学院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贯彻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整个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拨款、专项拨款、其他收入等项目的测算,依据是否充分完整,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事业收入是否上交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四)支出预算的编制,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的比例是否合规,经费支出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正确;

(五)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调整的数额是否准确合理。

第六条 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是否建全有效;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有无虚报虚列、违规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问题,是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有无利用过度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的问题;

(四)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是否对实际完成比例和计划与实际形成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确认;

(五)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的措施,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条 各项专款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专款是指列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计划的房屋修缮类、设备购置类、设施更新、改造、维护类,专项活动、会议类及其它项目的专项经费;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是否符合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的计划要求,项目的确立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投虚列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缮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

(三)专项经费的收入执行情况。专项经费指标是否按期、按计划下达,自筹配套专项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是否到位;

(四)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金额与上报的专项预算的项目、金额是否一致,收入与实际支出、实际支出与支出计划的差异有无赤字和结余;

(五)修缮工程的造价预算,根据北京市教委要求进行单独立项审计。

第八条 财务决算的审计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各项数据与会计账薄记录是否一致,表内数据以及各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院财务状况是否准确,验证、检查资产、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抽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的实有数是否正确完整;

(四)对财务收支决算与年度预算编制进行对比、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管理状况;

(五)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是否准确反映了年度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影响当期财务状况的因素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分析,对其合理性是否进行确认以及对下期财务状况是否有应对措施。

第九条 对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要主动参与,了解财务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参加学院有关的预、决算会议,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审计;

(二)事中审计,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在预算下达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费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实施预算执行的财务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及说明,内部管理的制度、办法、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的批复文件;

(三)申请年度调整和申请报告及批复;

(四)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分析资料;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它资料,票据、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按规定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要及时出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向被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意见书,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进行一定的修改,经审定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院领导;

(三)主管院领导接到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批示,并转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和处理;

(四)对主管院领导明确批示的整改事项,审计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一步实施监督和后续审计;

(五)经主管院领导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08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