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入伍、退伍和复学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9-03-01

  根据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2002]卫联字1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入伍、退伍和复学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第一条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保留从本校入伍的学生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
 

  第二条  学生入伍前,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未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三条  学生被兵役机关确定入伍后,学校将全额返还已交当学年住宿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四条  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要回本校原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愿意转换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条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家庭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退伍复学时免交学费,学校将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因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在退出现役时,丧失自理能力的学生不能复学。
 

  第八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校同意其完成高职学业后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京招考委)[2009]2号文件规定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第九条  学生入伍前获得学校奖学金者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级以上奖学金)。
 

  第十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可安排其复学。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可不同意其复学。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3年6月起执行;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