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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6月15日 2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宗旨是:按照“稳定规模、调整结构、创新体制、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首都”的基本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推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北京高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项目以及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指在教学体制、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本领域中具有领先地位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一般项目指在教育思想、观念、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五条 教学名师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资助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鼓励名师为本科生开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在教学第一线为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做出新的贡献。

 

  第六条 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市属高校从校外聘请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教学名师、知名学者等承担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校外教学名师范围为:

 

  ⑴ 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省部级(含)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部级(含)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⑵ 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育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军事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创新团队”主持人;“863”、“973”计划以及各类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第七条 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资助老中青搭配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每年4月底以前下发本年度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资助强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经所在高等学校组织论证后,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经评选、审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6月底前将初审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和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预算进行综合评审,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与验收等。

 

  第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责任本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费的使用原则,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经费使用及经费执行进度应严格按照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补助,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补助额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大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按600/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资助;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每个团队资助30万元。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⑴ 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外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⑵ 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⑶ 文献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开发、购置费、文献检索、复印费等。

 

  ⑷ 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版面费、教材(专著)编写出版费、印制费。

 

  ⑸ 专家咨询费和成果鉴定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耗材,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校外教学名师同时作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者不同时享受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采取年度检查或项目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一同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非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