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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06月15日 2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

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

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

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

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1至当年的630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

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

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项目

第六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积极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对符合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条件,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未获得前款支持,但又符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研发项目,视企业研发投入或产业化情况,以投入的自有研发资金额度为基础,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将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

对符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自行研发的成果转化项目或非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授权。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九条  管委会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

对于企业利用已在国内授权专利进行生产的,给予该专利当年应缴维持费用100%的支持;

对于企业通过PCT方式获得的国外授权专利实现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该出口国专利当年应缴维持费用60%的支持。

第十条  对于以上支持项目中的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且经济效益突出的特殊重点项目,可视情况给予突破支持金额上限的特别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

1、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3、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自行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

4、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5、初步审核意见报主管科技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6、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由科技部门通过开发区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7、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批准。管委会授权科技部门与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

8、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申请本办法中的一种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此前已有其它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类项目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未能结题的,该项目完成之前不再给予承担单位新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及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资金为一次性拨付;技术研发项目的支持资金按照‘一次核定,定期检查,分期拨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

1、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2、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3、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4、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5、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6、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向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向管委会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开发区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五年内在开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5、企业将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转让或转移到开发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