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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6月15日 2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朝阳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实施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利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在本区首次实施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施项目拥有有效专利;

(四)专利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有专利实施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专利证书及有效性证明复印件;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复印件;

(三) 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申请书;

(四) 实施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二)项目评估论证:区知识产权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项目确定: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评估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在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根据收集到的项目公示结果和反馈信息,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重新审定。

公示结束后,由区知识产权局编制《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表》,并下达《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立项确认书)。

第十条  立项确认书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与区知识产权局签定《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每半年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协议书执行情况报告书》,将专利实施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保证专利实施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专利项目实施资金;

(二)监督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资助协议书”,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实施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实施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专利实施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项目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书》,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区知识产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资助协议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资助协议书”中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 对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以后三年内专利实施项目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机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