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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06月15日 21: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项目经费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实行专家论证(或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区科委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进行评估论证;

(三)编制年度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四)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五)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二)按区科委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三)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考核项目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二)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单位自筹和财政科技资金单独核算);

(四)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科技发展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区科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三)合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四)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取政府采购。

(五)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标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验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核定,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区科委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区科委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水平、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及科研投入的构成等,确定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并编制项目经费的总预算。

第十五条  区科委根据专家组评估论证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最终确定项目经费预算,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依法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程序批复,接到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拨付

第十七条  区科委按实际生效的任务书中约定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局将项目经费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区财政局、区科委停止后续经费拨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完成时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在每年的1220日前向区科委提交项目本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重新安排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中止,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区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收益上交区财政。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实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经费,上交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受区科委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