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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3年06月15日 22:00

京教研〔2007〕4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三类。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社科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调查与对策研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该项目中科技类平台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社科类平台项目按照社科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该项目中科技类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社科类项目按照社科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七条  科技计划和社科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科技计划和社科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人员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二)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四)申请人未办理在研项目结题手续前,一般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五)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则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已获资助的,同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度《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申报文件》,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经费额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申报文件》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或《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或《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单位也须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要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教委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同时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最后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六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填写《科技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或《社科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
  第十七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排序。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
  第十八条  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要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计划面上项目和社科计划面上项目与经费预算进行综合评审,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的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和社科计划重点项目须签订《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任务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任务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任务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
  被批准的科技计划面上项目和社科计划面上项目,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书,是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检查、结题验收与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学校计划安排,项目承担人须填写《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委科研处,经费预算申请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经市教委、市财政局综合评审后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
  (三)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
  (四)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科研计划面上项目立项计划;
  (五)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
  (六)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七)审定项目经费预算,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
  (八)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
  (九)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本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
  (一)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
  (二)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制定本校实施本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
  (五)组织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根据需要调整面上项目研究计划,并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
  (六)审查项目组提出的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七)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
  (八)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九)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本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
  (二)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六)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到外单位或出国及外单位专家来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八)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
  (九)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研究项目均须进行验收。
  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社科计划重点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科技计划面上项目、社科计划面上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验收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每年年末项目负责人提交当年建设任务的自查报告与相关材料清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评审与绩效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验收须在任务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面上项目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于研制开发类的科技计划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社科计划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所获成果一览表及最终成果一套;
  (四)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使用部门的评价证明;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社科计划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三十八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成果未进行标注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除各方事先约定以外,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