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新时代智库型学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更好地发挥学会整体在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能力,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学会《章程》确定的“政治强会、学术立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的工作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章程》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有关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得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制定工作条例,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学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学会规范全称,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应使用学会标志。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受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学会秘书处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一)组织开展工作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帮助和支持;
(四)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学会统一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三)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会发展定位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规范名称、有明确的业务或专业领域,并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无明显重叠或交叉;
(二)有30个以上本领域职业院校、有关单位及若干专家发起;
(三)有明确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固定办公地点、经费来源和其他工作条件;
(四)牵头发起单位和秘书处挂靠单位必须在本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名称、设立理由、定位与目标、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保障条件和工作条例(审议稿)等;
(二)填写《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五)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六)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批准: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
(三)无明确学科、专业、业务工作定位或特色的;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五)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发起单位或该学科专业领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学会秘书处每年在3月份和9月份分两次受理;
(二)申请材料由学会秘书处按照《章程》权限核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分支机构筹备组应于复函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召开后30日内,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成立大会纪要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表》(见附件2)、《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3),由学会发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学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或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包括修订条例);
(三)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四)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工作定位与任务;
(五)决定分支机构其他重要事项及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含名称为××分会的分支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职须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年龄;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须为学会理事;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
(一)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学会秘书处呈报分支机构换届方案。
(二)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核后,报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经学会核准批复后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可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召开。
(四)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学会秘书长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按要求完成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五)换届完成后,及时做好工作材料移交、存档,并在30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须及时报告学会,并及时启动更换负责人程序。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规范办会,履行职责,守土有责,守土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入会程序应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会员条件应符合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即为学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学会定位、业务范围,结合各自领域开展相关活动。学会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积极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接科技进步、对接市场需求、对接产教科融合,聚焦学会“十大工作载体”开展工作,并对举办高水平活动和服务、有重要学术创新和社会影响力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工作和活动报备制度。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含各类计划内活动)等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开展的会议、培训、竞赛、会展、节庆等各类活动,均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须按照上报学会备案后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的活动,需提前1个月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对申报和举办活动的合纪、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分支机构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备案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活动确需增加计划外活动的,须提前30日提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活动审批表》(见附件4)及有关材料,经学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分支机构举办活动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活动开展:
(一)分支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
(二)每年发布一份具有新型智库水准的本领域专业报告(白皮书、蓝皮书、发展报告等);
(三)承担社会责任,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本领域的公益科普活动;
(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五)分支机构申请举办计划内活动,原则上应提前30日填写《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活动审批表》(见附件4),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提交学会秘书处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活动通知及相关材料;
(六)分支机构所有对外活动须使用学会名义,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不能代章;
(七)活动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及会议纪要等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小组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含论文、课题评比等)。
第三十条 未经学会审批,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已建立或经学会批准建立的相关媒体,需向学会备案并接受年检。主办单位对其发布的所有内容应严格把好政治关,信息公开、责任风险自担,保证内容的客观、准确、合法。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相关合同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未经学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并由学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外事活动:
(一)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分支机构下年度外事计划应于每年9月上报,由学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批准的外事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在财务上施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在学会账户下,对各分支机构单独核算收支。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收入主要有会费、捐赠、资助、有偿服务等相关合法收入。均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各项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分支机构报销必须提供合法的凭证,注明支出的原因及用途,按学会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秘书处挂靠单位等,须提前30日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向学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的《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四)秘书处挂靠单位变更需提交新的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分支机构委员会有关该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学会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学会参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调整负责人、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超出学会《章程》和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违规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重大活动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五)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学会“建设新型智库定位”提交专业报告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非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
(九)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对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更名、合并、重组等调整,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拟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即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财务、收回《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讯)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表》
3.《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活动审批表》
5.《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