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Polytechnic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BPAA。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励校友秉承学校“求实 创新 厚德 重艺”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母校的发展,加快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

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招生就业以及“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改革措施提出建议,促进学校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为学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广泛联系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支持和帮助校友事业的发展。

(三)在校友和母校之间搭建平台,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促进学校与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科研和产业的密切结合。

(四)接受校友、企业、社会团体的各项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成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

(一)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等,包括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及原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原北京一轻工业学校(原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原北京邮电工业学校、原北京二轻工业学校(原北京市第二轻工业学校)、原北京市汽车工业学校、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学校、原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原北京市轻工职工大学(原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职工大学)、原北京邮电工业职工大学、原北京市机械工业局职工大学、原北京市汽车工业总公司职工大学等。

(二)曾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各个时期聘请的客座教授、企业专家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履行入会登记手续;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各组织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校友会办公室。校友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校友会活动合法、合规的监督机构;校友会办公室是校友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校友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五)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通过入会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性会议由理事长决定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法人代表须任学校现职;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会章所规定的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友代表大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及换届工作;

(二)协调理事会及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推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第一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校友组织

 

主办单位: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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