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的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具备精雕细琢和技术过硬的本领,努力成为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高职学生的修学年限一般应为3~5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因病不能正常入学,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三)新生参加社会实践或休学创业,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招生就业处负责核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北京市招生规定及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二)教务处负责核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确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后勤处核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相关专业负责人负责核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凡是必修课程要进行补考,对于选修课程则要进行重修。对于补考通过的课程,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采用德智体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体弱多病,不能随本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审批,应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录入学生创新创业档案,并折算为创新课程学分,记入本人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课、缺作业或缺实验、实习报告等,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拟免修的课程,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80分)及以上或具有相关证明者,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予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免修审批手续在开学后2周内完成。实践教学类课程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事假证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报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以缓考。批准缓考者可以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考试后补办的一律无效,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业警示是在每学期补考后,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的一种提示,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在一个学期达到12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程);
(二)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程)。
每学期补考后2周内,学校教务处下达“学业成绩警示单”,学生在接到学业成绩警示单1周内,将带有家长签字的学业成绩警示单回执交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达24学分或累计达36学分,应留级学习。留级的学生,须按该年标准交纳学费。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继续学习,第二学期课程全部及格者,可升级;若第二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要求,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也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算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学分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应按一门课程学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前已经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经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审批,可允许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二级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留级或者因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双方审核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市学生拟转入外省市高等学校,须经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待批准后方能办理手续;
(三)外省市高等学校学生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许可,报双方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各类转学只能在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
(五)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进行创业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2年。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二级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复查合格,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应向学校申请复学或持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初补考后进行学业成绩统计,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到48学分的;
(二)同一年级内连续留级两次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
(三)在校学习期超过5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时间超过两周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之前,相关二级学院须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因成绩原因应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须在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后执行。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或申请补考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四条 对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教务处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教务处审查通过方可变更。
第十章 学历证书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查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并报北京市教育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