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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在校内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 小时每月不能超过40小时,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0小时。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工时原则上每月总时数不超过20小时。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等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人事处审核,并结合用工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校内临时岗位,不低于15元/小时,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强度确定;校内固定岗位,每小时工资标准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应写入勤工助学协议书中。

校内固定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和工时数按月结算酬金。校内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和工时数完成任务后结算酬金。用工单位需对用工学生进行岗位考核后,上报岗位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设立,每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用工需求通知,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岗位需求,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