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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2020-09-08

北科院院201745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已经学校2017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17616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处理;

(四)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二)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到期可根据学生表现予以解除。

(三)留校察看一般以12个月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结束学业离校之日为止;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当月起停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取消奖学金,在指定期限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发放试卷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移动电话或具有通讯功能的手表等电子工具),经监考老师提醒拒不放置在指定位置;

(二)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四)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五)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包括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的耳机)

(六)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四)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有第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

(六)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

(二)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三)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四)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六)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二)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四)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五)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雷同答卷;

(六)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伪造证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参与盗窃、出售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包括身边放有与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撰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课堂考勤管理规定,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至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至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40节至59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至8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累计旷课90节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本规定所指课堂为广义的课堂,如晚自习室、阅览室、教室、实习实验场地等):

(一)从事与该课程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上课而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课堂上顶撞教师,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上吵架、骂人、打架,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通过语言挑逗或其他行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先实施打人行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实施打人行为(正当防卫除外),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动手打人者,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按正当程序、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八)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认错态度好,情节较轻可免于处分;

(九)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或持械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发生偷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参照偷盗从重处理;

(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滋事,借故起哄,谩骂或侮辱殴打他人、摔扔物品,扰乱校园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危险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劳动、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造成损失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打架斗殴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物、盗窃、夜不归宿、晚归、赌博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寓卫生管理条例,宿舍卫生不合格,经批评教育没有彻底改正,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经教育依然不能改正,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控烟管理办法》,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年满十八周岁学生在校园禁烟区域或非吸烟点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满十八周岁学生在校园内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军训及社会实践中违反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终止其活动,遣送回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户,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  对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新闻,参与商业或社会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等证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辱骂、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偷盗公章,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出租、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录像、光盘等黄色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性骚扰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手机上传、下载、传播不良、违法内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详细的书面预处理报告(附带全部的调查材料和笔录等),报学生工作部研究决定;留校察看期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详细的书面预处理报告(附带全部的调查材料和笔录等),学生工作部核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二级学院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做好调查笔录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此部分工作原则上在三天内完成;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接受学校及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班级同学的监督考察,必须参加相关的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撤销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讨论同意,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须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问题之一不能撤销处分: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考察期不足三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不足半年,不予撤销处分(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受处分后表现不好或表现一般,以及又犯错误(未给处分)延长考察期不足半年,不予撤销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本规定将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院〔201639号)同时废止

 

 

 

 

 

 

 

 

 

 

 

 

 

 

 

 

 

 

 

 

 

 

 

 

 

 

 

-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6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