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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
2021-03-08
 

北科院院201747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已经学校2017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17616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受到拟开除学籍处分时,有权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要求。

对本校学生因违纪行为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未经学校学生处分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但是当事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前款所指的“本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依本规则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当事学生的民族习惯。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参与情况下,通过言辞辩论进行,全面、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不影响当事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使用普通话。学校为不懂普通话的当事学生及监护人、留学生提供翻译。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及听证人员

第七条  听证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听证程序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听证申请、告知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书面决定;

(二)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确定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拟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

(四)作出听证公告;

(五)受理旁听申请;

(六)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安排的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员、听证会主持人。

第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主持听证准备阶段活动;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或结束听证;

(三)主持开庭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向听证参与人就听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提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学院相关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等均可担任听证评议员。但对听证申请人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评议员。

听证评议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申请人和调查人员对违纪事实所作的陈述、介绍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调查人员发问;

(三)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的,由三至五名听证评议员组成听证会评议团,其中应当有一名听证评议员来自申请人所在的院系。

第十三条  听证书记员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指定担任听证记录。听证书记员应当保守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和当事学生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规定申请回避;

(二)依照本规定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

(三)提出事实证据或规范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

(四)经听证员准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六)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其出席听证;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核对听证笔录,请求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当事学生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会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当事学生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当事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

(二)如实陈述所调查的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证参与人。

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事件无关的提问。

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人员的指挥。证人、鉴定人员不得旁听听证会;询问证人、鉴定人时,其他证人、鉴定人不得在场。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  负责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机构拟对违纪学生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依据本规则必须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应当送达当事学生,并同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接受告知的当事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学生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当事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并交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提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指定听证会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后的次日,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准备参加听证会,并通知违纪行为调查部门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会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由当事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申请人和事件涉及人员隐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举行,申请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申请听证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告听证申请人的姓名、事由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姓名。

第五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二日书面提出,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改期举行,并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没有到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四)申请人和评议团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评议员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负责提出申请人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申请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进入评议程序。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评议员应当立即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违纪事实、证据的效力、规则适用等)做出评议。听证评议中,如评议员能够就听证事实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全体评议员签名;如评议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由评议员分别作出评议意见,由其本人签名后交主持人。

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也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员作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评议意见应当由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的次日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听证评议意见交付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

听证会所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权,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三十二条  听证评议意见是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听证基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双方当事人因举证、鉴定、委托代理人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院[2016]41号)同时废止。

 

 

 

 

 

 

 

 

 

 

 

 

 

-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6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