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条例

发表日期: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相关的部门、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校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内容要求,组织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我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或免予军事技能训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
相关业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校)办、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武装部、思政部、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
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学校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武装部、思政部负责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学生军事训练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隶属人民武装部;参训人员组成学生军训团;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承训部队、军训基地共同完成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任务。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我校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军事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方针是:注重教育,科学施训,团结协作,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军事理论教学由思政部老师承担。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和教学目标包括军事科目的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部分。军事科目:条令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基础动作、战伤救护、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等;政治教育:国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卫生与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教育等。
    军事理论学习的内容: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民防教育等。
   

第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在校全日制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计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的时间为2周;军事理论教学的课时为36学时。
   

第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的各项科目和内容,由武装部、思政部组织考试验收,不合格者需重修,未取得军事训练2学分者(经批准免训者除外)不准予毕业;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领导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审核确定军政训练教育的实施方案;
    3.检查督促校、院两级军训办公室和学生军训团的工作;
    4.协调校内与军事训练工作相关部门的关系,保障军事训练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5.讨论、研究、决定军事训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向上级领导汇报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办公室职责
    1.在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后勤保障计划和军事训练成绩验收考核办法以及安全
措施;
3.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4.负责组建学生军训团,并组织开训、结业典礼;
    5.负责学生军训物品的采购、发放及管理;
    6.负责运输车辆的联系及组织学生安全往返;
    7.协调与承训部队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使用以及训练科目的顺利
进行;
    8.协调与军训基地的关系,保障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水)、医疗、洗澡等项内容的落实;
    9.负责对参训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参训干部的积极性,安全顺利地完成军训任务;
    10.完成军事训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团各级领导职责
    1.负责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按计划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
    3.按条令对学生实施严格管理;
    4.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心理健康状况,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以及思想教育活动;
    6.搞好训练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7.组织开训典礼和结业典礼的工作;
    8.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爱护武器装备、训练器材和营房设施。
    5.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6.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尊敬老师,热爱解放军。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部门,要做好参训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培
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参训干部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心理健康教育,以身作则,吃苦耐劳,团结协作,争创佳绩。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演讲、歌咏、拔河、球类比赛以及文艺晚会等活动,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学生在训练中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参训干部要根据训练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谈心、座谈、讲用、培训、主题班会等方式,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事技能训练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七章  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用品由武装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统计、招标、采购和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中的往返车辆、工作用车由武装部负责联系;登车开进由武装部按计划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  武装部要与军训基地的后勤部门密切合作,解决好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水)、洗澡,以及训练场、实弹射击靶场和学生课余活动的空间等问题,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军训团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确定责任制,并制定应急疏散和卫生防病预案,加强对参训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按参训人员比例,派遣医务人员组建医疗小组,负责参训人员的伤病救治。
   

第三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并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和支持。

 

第八章  军事训练规则
   

第三十三条  着装规定
    1.学生在进行军事技能训期间,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着训练服;
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内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2.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
在军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歪戴帽子。
    3.参训人员的发型、仪容要按条令规定执行。
    4.着训练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
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准戴墨镜;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三十四条  营区规定
    1.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营区探望;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营区。
    2.营区内禁止谈恋爱;严禁男女学生在营区内结对散步;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3.搞好营区内环境卫生,不要随地吐谈,不要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4.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信器材。
    5.遵守营区规定,未经许可,不进入军事禁区。
   

 第三十五条  请、销假制度
    1.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营区。
    2.学生离开营区必须由军训团最高领导批准,其他级别的领导无权批准学生外出。
    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5.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打闹。
    3.严格执行卫兵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营区内的巡逻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射击前后必须验枪;严禁私自留用子弹、弹匣和弹壳,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更不准翻越营区的墙头和栅栏。
    6.禁止饮用生水,禁止食用变质食品,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
    7.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8.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做单双杠和其他强度大的体育活动。
    9.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计算机、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隐患。
    10.参训干部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事故要及时、认真、果断,事后要向安全领导小组呈送详细的事故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军事理论课规定
    1.学生上军事课时要着装整齐,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和奇装异服;不得迟到
早退,更不得旷课。
    2.听课的班级和个人要按军事教研室划分的座位区域入座;班长要在上课前清点到课人数,并按程序和要求向任课教师报告到课人数。
    3.在听课中要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服从任课老师
的管理。
    4.做好课后作业和考试复习,积极参加与军事理论学习相关的课外活动,努力提
高军事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5.在期末考试中,要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应试,不得作弊。
   

第三十八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必须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
    3.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次度的军事技能训练。
    4.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学院
的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2.请假累计超过3天者要重训。
    3.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4.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5.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学校两年一次的补训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武装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