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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06月15日 21:54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1日至731日为申报时间,81日至11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1日至12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