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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委员会会议制度

2022-05-05

为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中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委会集体领导作用,推进机关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严格议事纪律,加强责任监督,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5.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6.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和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总结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3.决定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选举机关党委会书记、副书记;按程序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委员分工;

5.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及所属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6.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7.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8.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机关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

10.研究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等工作;

11.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干部或人才人选等工作;

12.研究决定党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事项;

13.研究决定机关党员干部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14.研究决定机关分工会、青年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5.研究决定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16.研究决定涉及机关教职工师德师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7.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机关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机关党委会其他成员如需提交议题,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机关党委书记提出,经协商后确定。未经机关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机关党委会会议议程。

2.议题提交机关党委会会议决策前,应当充分酝酿,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四、议事原则与程序

1.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

2.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3.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机关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调整后实施、发布或上报;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人员或支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6.研究“议事决策范围”中第 10 项、第 11 项、第 16 项工作中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7.凡应由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8.未经机关党委会批准,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公开和泄露会议内容、过程情况。

五、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1.机关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如确需复议的,须明确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后,方可报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2.机关党委会会议的决定,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除需要保密的,要通过党支部书记会议等形式传达至机关各党支部,主动接受党支部和机关党员、群众的监督。

3.机关党委会全体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机关党委会汇报。机关党委书记要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列入机关党委班子和党支部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4.机关党委会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机关党委会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予以执行。

5.对缺席会议的成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告知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内容和结果。

六、其他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2.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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