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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9-10

关于转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  11  28         专办发[2011]4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现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 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外专局 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沟通要求聘请单 位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国专家社会保险登记共同做好在中国 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主题词:外专   外国人   社会保险   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6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 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 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 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 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 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

 

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 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件的情 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 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 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 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 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外国人社会保障 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 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 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会保险 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 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 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 位英 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 DEU丹麦 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 码与其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 1-3 位的国家或 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 认情况为 0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 至 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 制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 4-15 位号码

(1) 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 G0123456

 

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