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有关修缮工程施工的几项规定

2010-02-26

1.学院修缮工程在后勤副院长领导下,按学院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及时组织施工,完成年度修缮任务。
2.特殊情况必须施工而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由行政副院长落实调整年度计划,但修缮项目总投资不得超出年度计划的总投资。
3.凡属修缮项目均由工程委托人填写修缮任务单。必要时应附草图,经有关部门签字,交后勤处组织施工。
4.对外委托的修缮工程,关于施工计划的实施,检察及监督,统一由后勤处负责。
5.各项工程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
6.后勤处代表学院与施工单位联系,学院各单位需雇用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时,统一由后勤处负责,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揽学院的任何工程或工程,学院各部门与施工单位不得直接联系业务。
7.每项工程完毕后,必须执行验收手续,由施工负责人及参加验收人共同签字。验收人员必须按施工协议要求标准验收。为工程质量负责,如有失职,学院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