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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0-02-26

中共北京市委文件
京发〔2007〕22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9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分期分批解决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有一定购房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解困;加大危旧房改造和老旧住宅区整治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从本市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市级负总责,区县抓落实。
    二、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定政策、指导区县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制度落实工作,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区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市及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解困工作情况。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七)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建立租赁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廉租家庭的租房能力。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街道(乡镇)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市建委复核备案。
    (八)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7年底前,所有区县必须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逐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九)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病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实物住房可采取在新招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以及收购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十一五”期间每年开工建设30万平方米。严格控制廉租住房户型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十)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加大市级财政对住房困难户多、财政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准入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城八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建立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街道(乡镇)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市建委复核备案。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十一五”期间每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300万平方米,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改进销售方式,实行公开公平轮候分配。严格再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要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对距离城区较远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经政府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通过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和历史风貌保护区修缮等方式,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对城中村、采空区等危旧房集中区域的改造。结合拆迁政策调整,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新的危改模式,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根据“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旧城风貌保护、整治工作,按照“修缮、改善、疏散”的工作要求,以区为主加快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居住区进行修缮、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对旧住宅小区进行房屋维修、建筑节能改造和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单位负责、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对农民工集中地区,在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六、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旧住宅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市政府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廉租住房建设收购办法、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及配套指标的设计标准。
    (十八)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研究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通过金融支持,培育政策性住房租赁市场,推进租售并举,引导居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十九)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确定的保障对象标准,结合住房保障三级审核体系的建立,由各区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查。2007年底前完成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住房档案,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十一五”期间年度解困计划。
    (二十)落实宏观调控,加强市场整顿。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落实新建住房户型比例要求,突出抓好住房价位、套型、区位3个方面的结构调整,缓解中等、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压力。增加土地供应,加大清理在建项目的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缓解市场供求矛盾。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