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2225号附件1
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
2023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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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实施指引 4
第三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四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29
第六章 资产业务控制
第七章 合同业务控制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九章 对外投资业务控制 59
第十章 科研项目业务控制 64
第十一章 收费业务控制
第十二章 内部控制信息化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第十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升总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完善经济活动运行机制,加强经济活动全过程管理。
(二)合理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资产管理和配置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合理保证单位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客观反映单位运行管理和经济活动运行实际情况,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四)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加强内部权力制衡,强化内部监督,建立预防舞弊与腐败长效机制。
(五)提高单位公共教育服务效率和效果,不断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全面性原则。单位内部控制覆盖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嵌入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单位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环节,采取更为严格、全面的控制措施。
(三)制衡性原则。单位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权力配置,健全监督体系。
(四)适应性原则。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实施指引
第一节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第一条 单位党委应切实发挥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领导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是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条 单位应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成员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负责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
第三条 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和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三)组织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检查并督促内部控制建设进度,加强经济活动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提升单位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听取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事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跟踪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条 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应当成立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的职能部门,或者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并组成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内部控制建设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具体工作,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解决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保证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有效实施。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二)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报告。
(三)全面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四)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当成立与内部控制建设部门独立的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组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组长由负责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二)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内部评价工作,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客观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编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编制单位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单位风险的日常监控。
(四)负责对接上级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建设外部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五)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内部评价制度。负责评价与监督工作的部门同内部控制建设部门应当分离,确保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由与内部控制建设部门独立的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单位受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组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由不相容岗位人员组建上述小组,确保单位内部控制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明确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第二节 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并应记录集体决策过程。对于重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内容或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构建经济活动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权力运行。
(一)分事行权。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对涉及经济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对单位各管理层级和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四)定期轮岗。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经济活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管理要求和工作实际,定期梳理制度文件,确保相关制度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切实规范经济活动,约束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查找流程缺陷和控制盲区,优化完善业务流程,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目标、范围和具体内容,科学规范绘制流程图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经济活动各项业务实现的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细化各环节中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分工。有效识别各业务环节风险点,明确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明确经济活动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基础上,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全方位开展风险信息收集,做好风险识别,对重大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风险排序,制定相应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全面系统分析、梳理单位组织层级和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科学设置机构,划分机构职能与分工,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关键性岗位,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按照岗位既定目标实施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在实行不相容职位分离操作的前提下,保持单位内设部门和下级单位之间,业务流程之间以及流程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联系,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各级组织机构职能保障作用,明确权责和职能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发挥各相关机构内部控制作用,保证内部控制在分权设计上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评价与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采用科学、适当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方法,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对发现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予以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按照合法性、基础性、重要性、谨慎性信息公开原则,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培训制度,提高单位全员内部控制和风险意识,提升内部控制建设、评价、监督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
第三节 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中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是指量化测评经济活动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经济活动风险表现为经济活动的实际结果与内部控制目标之间的差异程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机制。
单位应当在评价与监督小组下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可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三十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及时提交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及单位领导班子,为推进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应全面分析、梳理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授权审批。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批权限,明确各岗位办理经济活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单位应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预算在经济活动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反馈的约束作用,确保预算管理贯穿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
(六)会计控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七)单据控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并严格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规范性。
(九)绩效评价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流程,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反映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单位预算业务应重点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及归档管理等内部控制流程。
第三条 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项收支情况。
(二)确保预算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合理、可行,保障重点支出和单位收支平衡,妥善安排各项需求。
(三)加强预算审批和调整程序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控制,提高资金执行安全性、规范性。
(四)加强决算管理,提高决算信息质量。
(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确保单位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现。
(六)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
(七)规范整理预算业务档案,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管理意识薄弱,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流程不完备,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
(二)预算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明确,可能导致管理职责不清晰。
(三)预算编制缺乏依据,不科学、不合理,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充分,可能导致经济活动与财力支持相脱节。
(四)未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出现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者预算执行力度不足,可能导致资金浪费或闲置。
(五)预算调整依据不充分、调整方案不合理、随意调整预算,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或产生相关舞弊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过程缺失,或绩效管理资料准备不完整、不真实,可能导致绩效管理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
(七)未按照规定编报年度部门决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决算资金范围不全面、收支不真实、金额不准确、内容不完整、报送不及时,预算与决算管理相脱节,可能导致决算分析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
(八)预决算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公开方式不规范,可能导致不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条 单位应完善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机构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等控制要求。梳理预算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执行。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完善预算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明确预算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权限,落实责任分工。
(一)预算业务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预算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审议年度预算及具体分解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和审议财务运行状况,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批预算调整事项;研究和审议预算绩效考核和预决算结果分析评价等。
(二)预算业务执行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年度预算方案设计与实施,督促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归口管理工作;提出部门预算需求,严格执行本部门预算经费,负责本部门日常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的绩效负责,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等。
(三)预算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过程的规范性;对预决算进行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决算编制与审核、决算审核与审批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绩效管理、监督等。
第三节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单位应结合单位职能、发展规划、财政政策等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单位应统筹协调内部各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数据汇总和审核,并综合考虑结转资金、非财政拨款结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条 单位应夯实收支预算编制基础,统筹安排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根据当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做到全面充分、合理预计,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整。
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和项目库管理,运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完善项目预算评估论证、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分类别对纳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提前做好项目评审所需的项目资料、申报依据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绩效导向的原则,将委托外包预算管理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已通过编外用工实施的,不得再委托外包。
第四节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对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履行单位内部分解和下达程序,明确经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要求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确保单位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预算绩效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的功能科目和预算额度,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支出行为,管控业务风险,及时发现与纠正执行偏差,保障预算顺利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定政策盘活存量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明确预算调整的范围和程序,严格履行单位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五节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决算包括预算会计核算方式下的部门决算以及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下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单位应建立协同开展工作机制,统筹部门决算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专项信息统计工作,保证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决算编制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审批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上报部门决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重视决算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通过决算数据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的使用情况,为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全方位格局、全过程闭环、全范围覆盖、全成本核算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质量和效益,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单位应聚焦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可执行、可考核,绩效指标设置应与项目绩效相关合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应符合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预算执行中,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分析偏离绩效目标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管理。单位应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预算执行率较低的项目要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并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预算约束力,奖优罚劣,发挥绩效的作用。
第七节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监督体系,形成审计、纪检监察及信息公开监督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等过程的监督效能。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组织开展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应完善纪检监察预算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开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按规定推进预决算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教代会、单位内网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完善预算业务资料归档工作,对业务执行中涉及的控制资料应按年度执行文书档案归档工作,及时收集、分类整理,进行移交、立卷、装订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申报资料、预算调整审批资料、预决算草案及绩效管理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经济业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业务控制内容,详见第十一章收费业务控制。)
本指引所称支出,是指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条 单位收支业务应重点规范收入及票据、支出审批、支出审核、支付、收支核算、监督及归档管理等内部控制流程。
第三条 单位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取得和统一核算管理,并开具相应的收入票据。
(二)严格支出审批管理,确保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确保支出审核控制到位,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
(四)规范支付管理,确保正确使用资金类型和结算方式。
(五)加强收支核算管理,确保各项支出事项客观、真实、合理、合法、合规。
(六)加强对收支业务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
(七)规范整理会计档案,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收入支出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完整,未及时更新管理制度,可能导致控制失效。
(二)收入支出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未实现分离,岗位职责不清晰,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
(三)收入支出授权审批范围、标准及流程不明确、不合理,单位内部业务归口管理不明确,可能导致管理职责不清晰。
(四)收入申请或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收入无法及时、准确或完整取得,资金使用效果低下,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或者存在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各类非税收入。
(六)开具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票据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等问题,可能导致违规收费等问题。
(七)收支范围及标准不符合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要求,可能导致收支活动不合规,收支事项与预算相脱节。
(八)收入支出事项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核算不规范,原始票据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
(九)支付控制不到位,资金类型使用错误,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
(十)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可能导致收支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五条 单位应完善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等控制要求。梳理收支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管理需要,完善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完善收支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收支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权限,落实责任分工。
(一)收支业务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规范单位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二)收支业务执行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收入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入确认、收入核算与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各项支出审核和支付等归口管理工作;落实事前审核责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依法依规办理收入立项、费用报销,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负责,并接受经费管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收支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并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收入与支出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和支出审批、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与稽核、支付录入和审核、出纳与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与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收款、稽核、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
第三节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的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
第九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全额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单位应当积极开源,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以收抵支”,严禁以个人名义取得单位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将收取的款项退回交款单位或个人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管理机制和使用范围,规范票据申领、启用、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手续,做好票据管理台账,保留使用证据等。不允许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充分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管理电子票据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并通过有关票据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票据查重验真。
第四节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明确办理支出业务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不得越权审批,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经费支出审批责任制,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业务支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确保经济活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重点支出审批协同机制,人员类支出(含代发助学金等)应通过人事、学工等部门确定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做好确认和逐级审批;主办会议和培训类支出应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从严从紧审批“三公”经费支出。
第五节 支出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支出业务审核,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符合预算批复要求,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超出各类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涉及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涉及的各类单据的审核。重点审核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发现虚假票据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明确界定各项支出业务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类型,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六节 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明确报销业务流程和结算方式要求,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支付款项时严格核实使用资金的类型,根据政府采购类型正确选用采购支付和一般支付等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明确业务类型对应的支付款项收款人类别,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一致。
第七节 收支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手册和成本核算指引等要求将收支事项准确、及时地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利用会计核算信息化软件,通过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会计科目和经济科目,及采用其他辅助核算满足成本核算信息获取需求。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抓紧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在往来款项中列收列支;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监控和管理,每年末应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对资金收入和资金支付进行对账,及时办理收入催缴、支付结算和银行对账工作;做好年中收支对账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全面、如实反映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第八节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支业务监督体系,形成审计、纪检监察及信息公开监督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收入与票据管理、支出审批、支出审核、支付、收支核算与归档等过程的监督效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应参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相关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要求等,并在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
第二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重点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其中资金支付由本指引第四章《收支业务控制》规范。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三)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四)强化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防廉政风险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 采购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落实,可能导致采购行为违法违规。
(二) 采购申请审查不严格,预算编制不合理,无预算或未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进行采购,可能导致重复采购、闲置浪费或超标准采购问题。
(三) 采购方式不合规,需求审查不严格,采购程序不规范,授权审批程序不规范,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可能导致采购货物和服务质次价高,出现廉政风险。
(四) 合同审核不严格,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等不符合要求,采购合同存在重大疏漏或欺诈,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或使单位合法权益受损。
(五) 履约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单位造成财产损失、信誉受损、或形成安全隐患。
(六) 采购业务相关档案保管不当或丢失,可能导致采购业务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回溯的风险,造成单位利益受损。
第五条 单位应当完善采购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明确不同级别的决策权限和责任归属,按照分级授权的决策模式,建立与组织机构、采购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推动科学决策。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完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采购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能分离,并建立采购、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一)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审议单位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协调解决单位重大项目的有关采购问题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统一管理单位采购业务活动,牵头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三)执行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严格执行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采购管理工作。
(四)监督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检查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预算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管理与履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预算、采购、合同、验收管理与审核等岗位。
第三节 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采购计划,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和铺张浪费。
第四节 采购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三条 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当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论证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采购涉密采购项目应当落实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五节 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签订、变更、追加、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签署等业务控制由本指引第七章《合同业务控制》规范。
第六节 履约验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管理,制定完善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人员等。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第七节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审计部门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相互监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第八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及合同备案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六章 资产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中对外投资由本指引第九章《对外投资业务控制》规范。
第二条 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机制,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二)明晰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三)强化重点环节的管控,确保资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防止资产流失。
(四)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条 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财务内控制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货币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等对单位造成损失。
(三)固定资产配置不合理、验收盘点不及时或手续不全、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出租出借管理不规范和处置程序不合规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使用效能低下、资产遗失、引发产权纠纷,出现安全隐患或者资源浪费。
(四)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未按规定摊销,可能导致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完善资产业务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完善资产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分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资产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能相互分离。
(一)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审议单位资产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决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和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统一管理单位资产业务活动,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三)执行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严格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资产管理工作。
(四)监督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流动资产业务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存货的采购与验收、入库与出库,出纳和收支与债权债务账务登记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的保管与会计记录,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确保无形资产业务无形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确保对外投资业务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货币资金支付、货币资金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资产处置,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岗位。
第三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资金收支和票据管理,以及应收和预付款管理,由本指引第四章《收支业务控制》规范。
第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备案。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单位应规范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存货的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存货会计核算、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依据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存货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十五条 单位应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在摸清存量基础上,经可行性研究后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并从严审核控制。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严禁超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资产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资产正常运行,控制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固定资产需要大修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维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并按规定定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五节 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具体包括无形资产登记、使用、权益维护、费用摊销等,并通过定期评估无形资产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对无形资产及时进行升级更新,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领先水平。
第二十六条 单位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确保单位无形资产权属关系清晰,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对具有保密性质的无形资产,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校名、校誉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和规范,切实维护和提升单位的社会认可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非大批量、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转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六节 房屋、土地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房屋、土地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房屋、土地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 房屋、土地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房屋、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按照“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管用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所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必须履行“三重一大”等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逐级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单位出租房屋、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租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出租价格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或公开竞价拍租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出租(出借)合同及收入管理要求,充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节 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正确处理资产处置与新购置资产的关系。不得为了新购资产,随意处置资产。新购资产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严格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管理。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且没有毁损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监督
第四十条 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机制,应通过单位网站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开,接受单位内部监督公开的内容应清晰完整,包括处置部门、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服务机构等信息。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完善资产业务资料归档工作,建立真实完整的资产管理档案,确保资产管理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七章 合同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登记报关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单位应明确重大合同的范围,针对不同类别合同,制定不同责任权限,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单位合同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合同文本内容规范,表达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
(二)设置合理的审批权限,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控,确保合同各方全面有效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文本合法、经济、可行、严密。
(三)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各项纠纷,确保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四)妥善保管合同,确保合同及时归档。
第四条 单位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合法、不合规或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格,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可能导致诉讼的风险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二)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审核人员虽然通过审核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合同起草人员未根据审核人员的改进意见修改合同,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等程序,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付款,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面临诉讼的风险。
(四)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合同及相关资料丢失,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纠纷的有效处理。
第五条 单位应完善合同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合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完善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建设,合同决策、执行、监督、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合同业务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署、办理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是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对单位合同事务进行监管、协调,汇总并管理单位年度合同台账,审查合同签订内部流程。
业务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的审签把关及监管工作,审查合同要素,在业务范围内予以规范指导,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归口合同台账。
合同业务执行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洽谈、起草、送审以及履行合同。合同执行部门设置合同管理员,负责依法签署合同、审查合同。
合同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定期检查和定期对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监督检查,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重大利益或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当合同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应遵循单位相关决策程序进行。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合同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合同洽谈与合同审查、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查、合同起草与合同章管理等不相容岗位分离。
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合同洽谈、起草、审查等。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单位涉及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服务外包、合作办学、资产租赁等经济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合同相对方具备履约能力。
第九条 委托外包合同应明确委托外包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可以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与审核,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审核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单位合同执行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聘请法律或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起草。上级或者行业有合规性范本的,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单位利益,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合同签订人或授权签订人。被授权人员签署合同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或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单位可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单位法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和国家机密。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单位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相对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单位应加强委托外包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合同履约情况,严格保证按合同执行,杜绝供应商将委托外包合同层层转包问题。
第十七条 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结算款项时,将合同原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具体付款方式办理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节 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应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如对合同订立管理的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合同编号、备案、统计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合同专用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按照简易合同、一般合同及重大合同分类制定合同编号并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及修缮工程。包括各种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活动及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第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立项、招标、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等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明确项目申请、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组织或委托招标、编制概预算,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组织项目后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项目需经过严格论证,立项决策科学合理。
(二)招标过程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国家及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工程结算。
(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六)档案资料保管完整、准确、规范、合理。
第四条 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建设总体规划、整体修建性规划未获批,立
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工程项目仓促上马,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更改、失败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
实,施工图不够准确、完整,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工 程项目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
(二)工程项目招标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等,
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有舞弊行为。
(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预算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格,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时虚报项目 投资完成额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竣工决算内容不准确,可能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竣工项目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六)竣工项目建设档案不及时整理和移交,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后续维护维修困难。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强化工程全过程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权限。
工程业务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对工程建设规划、工程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工程业务执行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单位基建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日常管理职责。每个工程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及前期准备的工作。
单位基建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建立健全合同执行监管机制,如出现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项目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工程项目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招投标岗、工程技术岗、合同档案管理岗等。
第三节 工程立项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咨询文件,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
第九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规划、工程技术、工程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可行性研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的,该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报经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财务部门应当参与项目决策。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四节 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基建部门在施工过程中,需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及时洽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杜绝未批准先实施的行为。
第五节 工程招标
第十六条 单位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实施工程招标。招标完成后,完善合同具体内容,对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担保、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必须明确。经审核完毕后,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单位招标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凡达到招标金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严格执行行业资质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意肢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不得选择有利益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
第六节 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承包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及基建部门审核并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单位基建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隐蔽工程、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检查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的依据。由于客观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基建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立项内容组织工程项目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审批。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决算书,由基建部门审核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
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算编制是否正确。单位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节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完工工程项目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重要项目工程内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在单位内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九章 对外投资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条 单位对外投资业务的流程包括立项与审批、项目实施、回收处置和监督、归档管理。
第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确保单位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确保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的科学、合理,提高对外投资业务的经济效益。
(三)确保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完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可能导致岗位职责权限不清。
(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未经集体决策,可能导致缺乏充分可行性论证。
(三)对外投资论证不足,投资科学性、合理性受限,可能导致投资权属存在隐患,投资无效益或负效益,资产的安全、完整无法保障。
(四)对外投资业务缺乏有效跟踪机制,未能及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调整投资策略或收回投资,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资产流失。
(五)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可能导致监管弱化。
第五条 单位应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机构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等控制要求。梳理对外投资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对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执行。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为了达到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的目标,各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对外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决策机制,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对外投资的决策、对外投资的执行和对外投资的评估。
第三节 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对外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对外投资项目,拟定对外投资方案,重点关注对外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部门或人员申请立项。
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并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根据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与论证情况以及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结果,决定投资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对外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对外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入等作出客观评价。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对外投资方案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对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节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财政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内容,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安全完整、投资收益的收取、有关凭证的保管和记录、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如果出现需要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情况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原授权审批人或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已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二期投资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分析论证、审批等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将对外投资业务的所有收支纳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单位财会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节 回收和处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回收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经集体审议批准并按规定权限报批报备。
(一)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并按规定入账。
(二)单位转让对外投资,应进行评估以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三)单位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回收和处置的会计处理。应当认真审核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以确保资产回收和处置的真实、合规。
第六节 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报告,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加以纠正和完善。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第七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完善对外投资业务资料归档工作,对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控制资料按年度进行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与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信息安全。
第十章 科研项目业务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单位承担的各级政府项目,承接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
按照经费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财政科研项目、技术转移项目。
其中,财政科研项目既包括经费直接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科研经费的项目(纵向),也包括由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支持的科研类项目;技术转移项目(横向)是指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技术合同方式确立的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流程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立项、执行、结题(验收)、成果转化。
第三条 单位科研项目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通过合理设置责任分工、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科研项目设立、组织和实施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二)引导科研人员严格遵守各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遵循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
(三)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开展,有效预防科研经费滥用。
第四条 单位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可能导致管理混乱,科研项目实施风险加剧,科研经费效益低下,出现经费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等风险。
(二)立项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项目目标定位不清晰、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重复立项,资金浪费。
(三)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或报销虚假业务,可能导致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四)项目组成员可能存在隐瞒与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通过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可能导致科研经费被侵吞。
(五)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晰、成果权属认定和资产再分配界限模糊,成果转化流程不完善,可能导致成果转化失败、利益纠纷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 单位应全面梳理科研项目(经费)立项、执行、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构架清晰、职责分明的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节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明确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强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归口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二者充分沟通,相互协作。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均实行立项-执行-结题的“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科研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项目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合同管理、经费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合同管理和经费管理。
第三节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选择科研项目时应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研究方向准确、研究目标清晰、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并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应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应审查合作方资质、科研实力和利害关系,避免虚假合同。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考核指标和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按期结题验收。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应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鼓励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申报知识产权,保障单位和研究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节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结合科研体制“放管服”改革,科研项目应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预算,并据实支出。
科研项目立项后,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外拨业务经费管理,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合作(外协)方资质合规,严禁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入账
科研经费通过银行汇款或以支票、汇票等形式入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领并在科研管理部门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在财务部门完成经费建账手续。
所有科研经费按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或规定。
科研经费应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以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支出。
第十七条 经费决算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来源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结题验收。项目来源主管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须按规定组织结题外部审计,并做好与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衔接。
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结题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算与结账手续,结余资金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节 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项目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常态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安全。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制度,科研经费使用和科研成果纳入科研诚信。
第六节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规范建立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立项、论证、中期检查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确保科研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一章 收费业务控制
第一节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收费业务的主要流程包括: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费执行及收费票据管理。
第三条 单位收费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规范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流程,确保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完善收费业务流程,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内容,规范收费行为。
(三)规范退费业务流程,明确退费范围、计算公式、退费方式及办理手续等内容,确保退费工作合法合理,退费金额计算准确可靠。
(四)完善收费对账和检查的内部控制,确保收费资金及时、准确、完整取得和核算。
(五)确保及时、准确开具收费票据。
(六)确保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四条 单位收费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收费项目立项与收费标准核定流程不规范,未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执行,可能导致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风险。
(二)日常收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费流程,可能导致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收费单位从中获取差价等风险。
(三)退付管理机制及流程不清晰,可能导致退费金额计算不准确,退费不及时,退费标准和依据不确定等风险。
(四)收费对账工作和检查控制不完善,未定期对收费、退费、减免等发生额及余额进行核对,未定期对欠费信息进行催缴和清理等,可能导致收费资金未及时收取并足额缴存等风险。
(五)收费票据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开具虚假票据等风险。
(六)收费公示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公示内容不完整、与政策规定不符、信息未动态更新等风险。
第五条 单位应完善收费业务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机构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等控制要求。梳理收费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收费业务规章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第二节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完善收费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明确收费业务决策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监督部门及其职能权限,落实责任分工。
(一)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审议收费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审议收费项目的标准;审议收费相关管理制度;审议学费减免及大额退费业务。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制订收费相关管理制度;对业务部门收费申请进行初审;协助业务部门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审核或备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收费管理平台,全面开展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负责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公示;配合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业务部门对收费工作进行完善或整改。
(三)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对收费项目立项前的成本测算及论证;对收费项目标准的确定和变更提出申请;对收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收费检查和接受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按照上级和单位收费检查要求定期对收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收费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单位应当确保收款与核算、票据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费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收款、核算、票据管理等。
第三节 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
第八条 单位应当参照北京市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及“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规范收费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的流程。
第九条 新增专业或新建学生宿舍楼,应当按照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单位决策部门审议后,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条 新增或调整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原则进行立项,经单位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
服务性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未规定的,单位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增或调整代收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代收费项目目录进行立项,经单位决策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
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北京市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单位一律不得代收。
第四节 收费执行
第十二条 在组织收费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收费管理平台,加强收费系统与业务部门系统之间的数据联动,确保收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提高收费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收费对账和检查工作的流程,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定期对收费、退费、减免等发生额及余额进行系统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定期对欠费信息进行催缴和清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完善与非税系统的对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实现电子缴款书的开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大收费资金统筹力度,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代收费收入应全部转交给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从中获取差价,不得计入本单位收入。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开具票据。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明确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等相关责任,做好票据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单位开具纸质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十八条 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六节 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业务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收费项目立项和标准核定、收费执行、票据管理等过程的规范性。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应结合上级和单位收费检查要求定期对收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规范收费公示动态管理机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七节 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收费业务存档管理工作,保证收费项目的审批备案资料、发票管理台账、电子票据等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内部控制信息化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第一节 内部控制信息化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信息化,是指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单位涉及的各项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嵌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实现对业务和业务相关事项的风险进行更有效控制的过程。
第二条 内部控制信息化的目标主要包括:将单位涉及的各项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嵌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业务协同,确保内部控制环节健全,内部控制流程通畅,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实现对业务和业务相关事项的风险进行更有效控制。
第三条 内部控制信息化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信息系统建设中,未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相关要求,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未能有效嵌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施与内部控制流程结合不紧密,权限设置与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
(二)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信息系统间缺乏统一规划和归口管理,缺乏有效整合,未能实现信息系统对重点经济业务的全覆盖。
(三)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信息系统间业务协同程度低、缺乏基础数据的标准化,信息系统间未能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数据无法共享,形成信息孤岛,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相关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第四条 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全面评估经济活动各环节的信息化程度,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管理现状,统筹规划、有序开发,逐步提升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水平,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全面嵌入信息系统;制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标准化规范,促进业务协同,确保内部控制环节健全,内部控制流程通畅。
第五条 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对各类经济活动涉及的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的框架下,负责完成单位整体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不同经济活动信息系统间的协同建设、对接与整合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具体负责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负责统一与经济活动相关信息系统间的数据标准,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
第七条 单位经济活动涉及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资产、基建等主要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和维护;并负责将本部门信息系统纳入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之内;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数据和接口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八条 单位在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中,应明确不相容部门的职责,建立归口管理部门、技术支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工作机制。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征求技术支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部门意见。
第九条 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信息系统规划论证与审批,运行维护与系统监控,系统设计开发与系统验收等为不相容岗位。
第十条 单位应积极推进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合同、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科研项目、收费、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全过程评价与监督等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应规范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厘清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岗位职责,将业务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合理地嵌入信息系统建设需求中,实现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业务环节全覆盖。
第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流程,对系统规划设计开发的流程进行规范,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应征求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的职能部门或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意见,保证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嵌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应根据单位经济活动实际管理和相关部门业务变更等要求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需注重实用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各部门重复建设的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统一的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交互标准建设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内部控制数据平台化,实现数据信息集中存储,标准统一制定,规范统一执行,在统一的技术框架和运行环境下,梳理业务各环节的应用流程及数据接口,打通信息通道,促进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验收及上线运行机制。从内部控制角度,应重点验收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是否嵌入信息系统,是否覆盖所有关键环节,是否实现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节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是指单位在利用信息系统工具过程中,对经济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数字化资金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促进单位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治理水平,减少人为操纵因素;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重视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结合组织架构、业务特点、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因信息系统管理不善带来的经济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十九条 单位对信息系统相关业务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单位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具体负责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负责统一相关信息系统间的数据标准,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等方式。选择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规范采购形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开发单位。选择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合理配置人员,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避免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应当针对不同数据的输入方式,考虑对进入系统数据的检查和校验功能;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能,确保操作的可审计性。对异常的或者违背内部控制要求的数据,应当设计由系统自动报告并设置跟踪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督促开发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对配备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系统上线运行等;应当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训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转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涉及数据迁移的,还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
第二十四条 单位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互标准。各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应当按统一标准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互。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数据,应当采用实时共享或交互模式,并加强其准确性管理,发生错误时应及时有效地纠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将信息系统安全纳入整体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授权申请及审批。各岗位权限应合理控制并相互制约,严禁设置全功能的超级用户,严格控制系统维护的临时用户。所有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对本人的账号、密码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技术支撑部门(或岗位)和业务管理部门两级维护机制,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留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应急事故处理记录。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一般维护,及时对计算机硬件和通讯设备进行检修,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确保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数据的更新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信息系统的运行合理性、数据准确性和操作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系统升级改造、数据更新和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关键环节的系统操作应当自动保存不可删除的可追溯记录。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明确数据备份范围、频度、方法、责任人、存放地点、有效性检查等内容。备份数据应当做到异地存放,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备份数据是否正常可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适当建立内部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机制。保密要求较高的信息系统,应当在独立的业务专网内运行,严格管理服务器、客户端、网络设备等相关硬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不得安装或接入与信息系统无关的软硬件设备。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关键数据,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单位对自身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上级部门以及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的目标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标
1.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风险整改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2.反映单位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管理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及时性,规范经济活动。
3.评价单位资产安全性、使用有效性,加强单位各类资产管理。
4.反映单位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加强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机制建设。
(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目标
1.监督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监督单位对内部控制评价、审计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已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在监督中及时发现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条 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明确内部控制评价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单位应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有序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上级部门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单位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二节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五条 单位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与单位其他职能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
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
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
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业务活动及其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特别是重点关注单位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制衡性
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在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适应性
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控制运行有效性。各项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控制措施执行一致性。各项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相关内部控制机制、议事决策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实施人员的合规性。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五)风险评估机制有效性。单位开展的风险评估工作是否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六)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有效性。单位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是否根据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纳入全部风险点、业务内容、控制措施和相关岗位,并得到稳定运行。
第三节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明确评价期间的起止日期。原则上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单位应于评价开展后及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单位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期间应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汇总内部控制评价中识别的缺陷,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后,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及其认定情况、缺陷整改建议、评价结论等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提交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涉及的单位内部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发现的缺陷,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可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单位决策的重要参考;
(二)作为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资料;
(三)作为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开展内部控制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四节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内部控制监督的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在监督中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开展期间,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基础性工作,如实向外部监督实施机构提交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联络、访谈、函询等环节开展。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外部监督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监督资料保存归档工作,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监督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附件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XXXX单位XXXX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结合单位实际,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对本单位XXXX年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了自我评价,形成了XXXX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1.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情况;
2.XXXX年(评价年份)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3.XXXX年(评价年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的修订情况;
4.其他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
(一)评价范围
1.单位层面
主要内容: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评价与监督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
2.业务层面
主要内容: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资产管理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合同管理控制情况、科研管理控制情况、收费管理控制情况、单位其他重要业务内部控制情况。
(二)评价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4)《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5)《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6)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手册;
(7)其他有关法规及规定。
……
三、评价程序和方法
1.评价工作流程
2.评价所使用的方法
(如: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检查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及整改建议
1.单位层面
(1)缺陷1:XXXX
风险描述:
评价依据:
整改建议:
2.业务层面
(1)缺陷1:XXXX
风险描述:
评价依据:
整改建议:
五、XX单位XXXX年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评分表
评分表格式参考《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表格格式。
六、评价结论
1.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情况(可以从总体评价、效果评价和缺陷评价三方面描述);
2.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情况(可以从总体评价、效果评价和缺陷评价三方面描述);
3.总体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