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制度文件 >> 正文

基建财务制度

2011-03-2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基建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基建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与领导机构
1、领导机构:基建财务作为学院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处长、专职财务人员等组成基建财务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基建财务业务的执行由财务处负责,基建财务的出纳、报表编审和经费管理等业务由财务处委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业务由学院委托会计公司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基建财务领导小组职责
1.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
2.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
3.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
4.制定学校基建财务制度;
5.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
6.其他有关基建财务事项。
    第四条 基建支出审批权限
经审核的基建投资工程项目的进度预付款、结算款、设计费及零星支出,应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按支付金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
1.基建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等工程款支出实行联签制,由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合同管理员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合同签订的付款进度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核。
2.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
3.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付款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签批。
4.零星支出项目(如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等)按照北科院[2008]1号文件《日常报销审批程序》中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5.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违反合同条款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基建款项,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向校领导阐述理由。
第五条 亦庄一期工程款结算的审批程序。
由于学院合并整合及机构调整,亦庄基建项目变更了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员,但该建设项目的一期工程未全部进行结算,很多项目款项未结清,故一期工程款的审批程序特制定如下:
1.已完工未结算项目,支付工程款时,应参照工程合同签订的工程预算金额和实际已支付金额,由一期工程项目经手人和一期工程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付款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签批。
2.已完工并结算的项目,支付工程款时应出示工程结算单,并参照工程决算金额和实际已支付金额,由一期工程项目经手人和一期工程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付款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基建副院长签批。
    第六条 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1.基建工程款一律以支票支付,不能以现金支付。
2.乙方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项,不论多少,一律应出具正式发票交财务入账。无正式发票者不予结算。
3.因学院整合调整,资金管理也进行了合并,故在支付一期工程款时会出现付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现象(及原合同签订单位是仪器仪表学校,现付款单位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为了保证款项支付的合理性,避免今后产生纠纷,凡是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资金结算一期工程款的,由基建办公室草拟学院机构变革的说明,并注明此笔款项为支付的哪项工程、哪个合同的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作为档案材料留存。
    4.乙方如有违反合同行为,应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财务,冻结乙方应得工程款,待正确履行合同后才解冻。
    5.带资施工的基建项目,按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可分次或一次性付款。
    6.根据验收合同填制的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是财务结算的凭证。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后才予结算。经批准可予结算后,基建财务应按合同与乙方即刻进行工程结算。包干工程,按预算额度付款;非包干工程应根据工程量的增减,在预算总额中予以调整。如追加工程,应附有甲方要求增加工程量的书面文件资料和乙方实施后的文件资料,包括追加工程名称、工程量和增加支付金额等,经主管工程人员和院领导签字,财务人员才给予支付。
    7.基建财务小组应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分析工程用款情况。财务人员发现支付有超支或未按合同条款支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
    第七条 对基建项目筹建、施工、验收舞弊行为的处罚
    凡在学校各级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舞弊行为者,学校将做出相应的处罚或上报纪检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
    1.泄露有关基建项目的标底、预算等秘密者;
    2.借工作职务之便收取施工单位的好处费者;
    3.故意制造施工方面的困难等事端而追加预算者;
    4.协同施工队伍(乙方)偷工减料者;
    5.在验收过程中隐瞒质量问题者;
    6.与乙方串通骗取甲方资金,造成甲方损失者;
    7.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