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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1-03-29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