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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1-03-29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他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006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资产,无法提供价值凭证,可按照2006年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京财绩效[2006]2902号)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