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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2011-03-2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专项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专项建设和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是指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用学院经费投入完成的,有专门用途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院专项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绩效考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学院成立专项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院专项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参加北京市教委及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负责组织、领导、开展校内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专项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绩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办公室日常事务设在财务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绩效考评相关事宜的联系工作,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本学院绩效考评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绩效考评类别、及组织形式
第九条 绩效考评分为财政绩效考评和院内绩效考评两类。
第十条 财政绩效考评,指由北京市教委及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我院为参评单位,接受上级检查。
第十一条 院内绩效考评,指由学院组织的绩效考评,是学院专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财政绩效考评,绩效办在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向学院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接受上级的检查。
第十三条 院内绩效考评,绩效办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确定绩效考评项目,经学院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开展院内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办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绩效考评的相关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准备资料并高质量地撰写绩效考评报告,交绩效办统一汇总。
第十五条 财务处、资产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填写绩效考评报告,提供必要资料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日常使用记录、规章制度、获得成绩等绩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绩效考评如需答辩,由绩效办统一组织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如需现场绩效考核,由绩效办统一组织协调现场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必须到绩效考评现场参加答辩。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专家评审报告、可行性报告、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为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招投标文件、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为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书面资料,如招标代理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中变更说明等为项目绩效考评中重要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日常使用记录、使用规章制度、获得成绩等绩效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上资料为项目绩效情况的重要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配合资产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为项目结项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评价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采取专家测评打分的方法,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项目得分在90分—100分为优秀,70分—89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结果发布
第二十六条 财政及院内绩效考评结果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在财务处备案,并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绩效考评结果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向项目专项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   项目专项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接到书面复议请求后,将组织专家小组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