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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1-03-2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京教财【2007】12号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的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标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四、在途补助: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乘坐火车、汽车,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80元。(伙食补助50元,公杂费30元)
五、住宿费补助: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按照级别,享受不同的开支标准。局级300元/人/天,处级以下人员150元/人/天,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凭住宿费票据,在标准之内的支出实报实销,超出标准的支出,自付超出部分。
六、伙食补助:凡外出办公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每人每天补助50元。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但需另行交费的,费用在伙食补助标准(50元/人/天)以内的凭接待单位开据的收据据实报销。
由学校派出长期培训(培训时间在15天以上)、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在途期间的补助按照在途补助标准执行,培训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七、公杂费补助: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每人每天补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支出。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八、凡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由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开据的会议费、培训费收据中含食宿金额的实行实报实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均按规定凭收据报销。
九、出差人员凡因事情紧急或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需提前申请,经学院正职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在报销差旅费时,请将申请审批单附在报销凭证上,作为报销依据。没有提前申请审批的按乘坐火车标准报销。
十、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在公杂费中已经包含。
十一、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必须将学院领导审批签字的会议、培训通知附在报销凭证的后面,凭通知报销。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