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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办法

2011-03-2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收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管理、规范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学院内代收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经过“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代收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章 收费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收费领导小组”),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组成,组长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五条 “收费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的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学院收费政策、院内收费管理规范的制定,负责对收费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收费领导小组”下设“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处室及各二级学院收费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行政处室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学院的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各负其责。各部门负责人都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向市教委、市发改委申请、报批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银钱收据、税务发票和代收性票据等票据的购领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项费用的唯一执收单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收费的权力,学院所有收费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章 收费立项程序
第十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性费用、服务性费用三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包括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代收性费用是指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和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院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各种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收费的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各行政处室、二级学院设立、变更、调整收费项目,都必须到收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内各行政处室及各二级学院拟收取的代收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必须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期限、收费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院收费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由财务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 对属于学院内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领导小组”在对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成本测算等内容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不予批准的收费项目,需说明理由并严格禁止收取;予以批准的收费项目,应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将审批结果在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处备案,
第十五条 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应根据收费的性质予以确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开具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于学校代收性费用及与其他单位往来款项结算的开具统一的代收性收费票据和银钱收据;属于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 学院代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的代收性费用,有关行政处室及二级学院必须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并注明收费标准,到财务处备案,财务处依据委托函注明的内容和标准收取。对代收代付的代收性费用学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成本收取。
第四章 收费公示
第十七条 根据市发改委、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收费要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学院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政策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公示栏的动态管理,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给学生。
第二十条 经学院审核批准的代收性费用必须通过家长信等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且要注明“学生自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审批的标准收取,严禁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收费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收费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建立规范与治理并重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种收费接受学生、教师的监督。交费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反映不合理收费、有权拒绝交纳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领导及各行政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违纪必究,发现有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产、资源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服务等活动。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擅自立项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不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高收费标准的;
部门擅自收费及各单位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财务处而自行列支的;
受托收费未使用委托单位合法票据的;
其他不合规的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根据情况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予以没收。此外,学院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费不开具有关票据的;
2、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学院财务处的;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付)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等。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原执行的有关收费政策与该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