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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1-03-2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经费预算与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北京市教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按照规定要求专款专用或需要单独上报收支的专门支出经费,即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市财政的指定用途拨款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学院办学条件直接相关或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项目经费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修缮费、大型设备购置费、“三重”(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费,专项业务项目支出、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和政策性补贴等建设性支出。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与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和跟踪,对已经上报批准的各项目经费,要严格把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项目内容及经费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对于未经许可自行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终止、变更、撤销以及需要追加经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项目经费的申报必须符合学院现阶段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整体规划。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应与学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等同步进行。应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项目申报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要求按照统一项目文本格式进行填报。项目负责人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项目申报条件为: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2.学院工作重点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事件。
3.学院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五条 项目审核
职能处室领导对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由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教务处、示范校建设办公室、科技处、后勤处等部门组成的学院项目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3.申报项目是否是年度可实施项目,确保财政资金的效益性。
对大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项目,学院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论证。经过进一步的科学论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筛选、排序,建立专项项目备选库。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排序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方案,报学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第七条 接受财政局评审中心预算项目的评审,确定预算项目经费申报金额。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预算一经下达,财务处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 由财务处按相应预算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一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范围开支。若有超范围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资料,对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10万元以上的购置类项目和基础设施修缮改造项目,学院内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十二条 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项目,根据教委安排进行绩效考评。
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业务考评内容包括:战略规划考核、立项考核、目标完成程序考核、组织管理考核;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考核、财务管理状况考核、会计信息质量考核、项目资金调整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日常项目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单独核算,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确定项目数量和经费金额;
(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随时根据市教委财务处以及市财政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并严格按照项目文本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报,并负责提供项目评审、招投标、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所需资料,参加绩效考评答辩。
(二)严格按照项目文本批复的时间、内容、金额、进度等执行。
(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五)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如遇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从而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向项目工作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调整,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考察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凡是由项目经费支持完成的项目,在项目经费执行完毕后,均要进行完工验收工作,对项目经费在完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验收以市教委正式批复下达的项目书和变更申请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各系部、处室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上交项目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院审计部门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所在系部、处室应提供真实、完整数据,对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能达到的预期功能和效果的,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学院将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对绩效考评结果好的项目执行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否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