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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机动车收费管理办法
2023年03月24日 07:56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规范校园车辆和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及《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机动车管理由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统一领导。保卫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学校与有专业停车管理经营资质的公司合作,办理校园停车场营业执照(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学校与停车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停车管理公司实施收费,出具税务专用发票,并由停车管理公司对学校的停车位、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停车收益由停车管理公司按固定返款形式上缴学校。

第三条机动车凭《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进出校园,办理校园机动车《停车证》的范围,是指学校公务车及我校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职工)的机动车。办理校园机动车《临时停车证》的范围,是指与学校合作或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停车证》、《临时停车证》收费标准及办理手续。

1.学校所属公务车,免费办理《停车证》。

2.办理《停车证》的学校教职工或家庭成员的机动车(主车),暂不实行收费。并可在登记车辆名下附带第二辆车(副车)的车牌号,主车不在校园时,副车可免费进出校园,主、副车同时出现在校园时,两车重叠时间,其中一辆车按外来车辆计时收费。

3.与学校合作或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机动车,可以免费办理2张《停车证》,其他车辆办理《临时停车证》,每证按150元/月收费。

4.办理免费《停车证》 仅限驾驶证为本人、车辆行驶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车辆,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教工卡、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非本人的,还须提供配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除上述关系以外,其他一律不予办理)

5.办理《临时停车证》的车主,需提供本车“车辆保险”凭证、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按月收取。

第五条计时收费标准。

1.机动车收费依据《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进行。

2.没有录入车管系统的车辆,从学校指定校门出入,并在出门时按进校登记的时间计时收费。

3.收费以10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中小型车每计时单位收费1元,大型车每计时单位收费2元,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4.如遇周边停车场收费标准发生大幅改变,经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其他车辆及特种车辆通行办法。

1.学校及本校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重大会议等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两天报学校办公室批准后,制作统一临时车证,通知学校保卫处给予放行,凭临时车证、请柬、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免费进入校园指定地点停放(咨询、营业性活动除外)。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公安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等)进校执行公务时不收费。

2.为解决各单位接待上级业务部门以及兄弟院校来访车辆(含大型客车、货车)临时进校,实行来宾车辆停车卡制度,来宾车辆凭接待单位提供的停车卡免交停车费。停车卡由保卫处制作。

3.学校举办校园开放日以及学生报到时,车辆临时进校不收费(限8小时内)。

第七条录入车管系统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范围。

1.仅限出入校门和在校园内划定的位置停放。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对于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限速15km/h)等违规行为的车辆,私车第一次粘贴警告通知单予以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从车管系统内删除3个月,进出校园按收费车辆收费;公车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通知后勤基建处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2.学校地下停车库由安委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