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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10月06日 00:00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坚持保障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车辆进入教学区的原则禁行与限行相结合的原则行车礼让行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走行人专用道,在机非混行道路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滑车和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踢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减速慢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公里小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牌证的车辆不得驶入校园。

  第十条  自行车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或带人,不准骑无铃、无闸或车闸失灵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和电动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校园各责任区域内的自行车、电动车管理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除责任区外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电动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系统管理,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学校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收费管理分为自动识别和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经系统远程识别后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机动车辆,进校时领取电子计时卡,出校门时交还计时卡,读卡缴费后放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各类必备证照,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依照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的管理;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驾驶;严禁无证、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并免收停车费。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或军训以及校外单位等来校举办的重大活动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印发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九条 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非本校、教职工车辆禁止夜间在校园停放。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通行,在划定车位区域有序停放,禁停路段、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违章停放与车主无法联系,或车主拒不接受管理,且对校园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拖车,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园,须向门卫出示携物出门条,经检验无误后方可驶离。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道闸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需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和备案,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含校企合作单位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车位区域,然后步行进入办公区、教学区上班或办事;校内项目施工单位、外来清运垃圾,超市、食堂送货等服务车辆由归口的联系或管理部门提前到保卫处统一申请进出校园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须到保卫处办理更换手续;中间如有车辆调整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禁行区为:教学区、庭院区、生活区、体育活动场所等区域内的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限行区为:广场、体育场馆及食堂等公共区域周边道路。依据大型活动时间、人员密集程度实施限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乘坐出租车进校;校内人员外出乘出租车回校的,须出示有效证件。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离校,不得在校内等客。探亲访友以及来校联系工作的人员,须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校园停车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丢失物品由个人负责。

第六章 校内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的值勤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十五条  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如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处有权查验相关手续并责令司机(车主)立即将车开出学校,若无合法手续则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凡违反规定停放校内而发生事故的,司机(车主)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内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处有权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凡累计发生次校园违章者,学校保卫处可以暂扣机动车辆校园停车卡个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仿制和转借校园停车卡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停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将予以制止,必要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同时,学校保卫处可以暂扣事故车辆的校园停车卡3-6个月。对隐瞒事实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者,取消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停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司机(车主)对违章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复议。保卫处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