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介绍 | 专题工作 | 办事服务 | 学生风采 | 常用网站 | 科研成果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政策文件 >> 正文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11-23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做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 6号)以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或专业人数低于20人的学生代表不少 于3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 庭经济困难”两类。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学生;

     2.  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的学生;

     3.  享受城乡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疾人子女的学生;

     4.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

                 5.   父母患重大疾病,且收入微薄(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自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   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害,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证明)。

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国家扶贫开发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

     2.  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3. 非京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证明)。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2.   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KTV等娱乐场所消费;

     4.  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5.  恶意拖欠学费;

     6.  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 9-10月进行。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  本人申请: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2.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3.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情况监测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和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关注力度,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采取相关帮扶措施。

第十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各类经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文件规定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